来自:临沂望京锁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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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犯主要是以偷盗、抢劫或诈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又居无定所、行无定向犯罪分子在流窜犯中有不少是好逸恶劳,有业不就的流民和劳改、劳教逃跑分子。多数流窜犯以开锁技术偷盗为常见,有的还进行抢劫、诈骗活动。 侦破流窜盗窃案件,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盗窃分子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流窜犯罪分子顺着水陆交通要道,四处流窜盗窃,每到一处得逞后,即迅速离开该地,逗留时间一般不长。他们大多没有固定住所,有的车站码头候车、候船室临时过夜,次日找准目标作案后便立即逃走;有的利用偷来的或者伪造的证件在旅店投宿;有的在城乡结合部用小恩小惠或种种借口寻找临时落脚点,一旦作案得手便远走高飞。为了逃避侦查和打击。常常采用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两地藏身的办法。有的流窜盗窃集团往往在几个城市建立窝点,即便于落脚藏身,又便于窝赃、销赃。流窜犯罪分子往往在其流窜经过的地方作案,因此有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可能连续发生作案手法基本相似盗窃案件,盗窃目标以现金和便于销赃的贵重物品或畅销商品为主。在选择目标和采用作案手法上。往往带有习惯性。有的习惯用开锁技术撬锁手段,有的惯用挖洞手段,有的惯于在火车站窃取旅客随身行李包裹,有的惯于在人多拥挤场所进行扒窃,有的专偷列车上的货物,有的专偷商店现金,百货或珍贵文物。所以,当发现在选择作案目标和采用作案手法还有相同之处的案件时,应考虑实行并案侦查。在捕获流窜犯罪分子时,应通过审讯,查清余罪,从而达到通过破一案而破数案的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流窜盗窃分子,可根据其活动的规律,采取以下方法:
1、对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可能对流窜犯盗窃的案件,应立即印发失物通报,请有关地区协助调查控制, 以便通过赃物发现犯罪分子的线索;也可以查对犯罪分子的指纹档案和其它刑事登记档案材料,从中发现犯罪分子;还可以在罪犯很可能还要前往偷盗的地点,组织力量守候,当场捕获流窜犯罪分子。此外,在预审工作中,通过审讯和被拘捕人犯,也可以发现流窜犯罪分子,提供线索。 有时候,从人民群众的揭发检举中,选择一些有关流窜犯的重大线索,建立专案,开展侦查,揭露犯罪,也是同流窜盗窃案作斗争的有效方法。 2、对其它地区发生的作案手法,遗留痕迹或盗窃目标基本相同的案件,应当集中各处现场收集的资料,实行并案侦查,对发生在几个地区的判断为流窜盗窃案件,应当在上级侦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联合侦查。 3、通过拘留审查,发现流窜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人,可予以拘留审查。在拘留审查期间,可以从被拘留人的坦白交代中发现流窜盗窃分子其作案活动。 4、通过对窝主、销赃犯的调查控制,发现流窜盗窃分子。窝主和销赃犯,为流窜盗窃分子提供落脚藏身的条件,并为流窜犯罪分子藏赃、销赃。他们同流窜犯罪分子关系密切,了解流窜犯罪分子的底细和赃物的来源。因此,加强对他们的调查控制,是发现流窜盗窃分子的重要途径,一旦发现他们与可疑人员往来,或持有可疑物品,便可以把发现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并可通过侧面调查或传讯的方式,查明其真实身份和可疑物品的来源。 5、针对流窜犯罪活动,不定期地进行治安性检查。流窜犯中除了少数的惯犯有比较固定的落脚藏身处所之外,大都临时栖身于车站、码头等处所,或者持假证件投店住宿。不定期进行治安性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身份不明有流窜重大嫌疑的分子,为查获流窜犯提供良好条件。 治安性检查这一措施的运用,要从当地的治安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或者在重要的节假日前夕进行,或者在获得某一重要情况之后进行,或者结果某一专案的侦查工作进行。
同流窜盗窃分子的斗争,是一项艰难的任务,需要各地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也需要各方面群众的大力支持。在大力加强,侦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的控制。加强对开锁技术行业的管理,加强各机关企业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制度、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还应做好交通沿线各主要城市间的区域联防工作,一旦发现流窜犯罪活动,应当及时互通情报,协调行动,设岗布卡、堵截缉捕携赃潜逃的犯罪分子。只有从多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地同流窜盗窃分子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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